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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2024-02-07 09:10浏览次数:

  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副局长徐丽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施冬雷、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姜科

  《无锡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1月18日发布,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介绍一下这部政府规章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和下一步工作措施。

  历史建筑是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对于延续城市文脉,推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住建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文件中明确了历史建筑普查、确定、挂牌、建档等保护工作要求。制定出台《办法》是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的需要,也是完善历史建筑保护法治体系的需要,填补了我市在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利用等全过程管理在法治层面的空白,为历史建筑保护提供了相应的法治保障。

  《办法》共四十三条,分为总则、历史建筑的确定、历史建筑的保护、历史建筑的修缮利用、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六个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总则。一是说明了本《办法》的立法目的及依据,明确了适用范围,提出了保护利用的原则;二是分层落实了各级政府的保护管理职责,明确了各部门具体职责;三是多渠道加强资金保障,并规定了保护资金的用途;四是提出鼓励措施和加强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历史建筑保护。

  2.关于历史建筑的确定。一是明确历史建筑的确定标准;二是建立了历史建筑普查公布机制,明确了普查推荐、公示公布、设立保护标志等环节的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三是确立了预先保护制度,强调了不得擅自调整撤销保护名录、土地征收前应进行普查确认等相关内容。

  3.关于历史建筑的保护。一是明确了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及其权利与义务;二是明确了历史建筑测绘建档、保护利用图则、修缮导则等相关要求;三是确定了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及要求、原址保护、迁移异地保护的相关规定;四是强化了历史建筑使用安全、消防安全及相关附属设施的管理要求。

  4.关于历史建筑的修缮利用。一是明确了修缮利用的原则和修缮费用的承担;二是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工程按保养维护、修缮、抢险加固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界定,并明确修缮方案的内容;三是提出了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方式和途径以及一定的支持政策;四是规定了历史建筑的合法经营要求。

  5.关于历史建筑的监督管理。一是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应加强监督管理;二是建立年度评估制度,督促属地政府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三是建立专家咨询库,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四是确定处罚原则,强化属地政府责任和负有历史建筑保护管理职责的其他工作人员责任。

  《办法》公布实施后,我局将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利用无锡日报、无锡博报等本地媒体和市政府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发布《办法》的条文解读和普及知识,提高社会各界和公众对历史建筑保护的关注度和参与度。同时,为了确保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我局近期将研究制定与《办法》相配套的政策文件,细化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体系,加大历史建筑保护力度,逐步营造出一个知法守法的社会氛围,使得历史建筑保护成为公众的自觉行为。

  《无锡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在前期调研、讨论、征求意见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正式发文,旨在进一步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最大限度统筹预售资金监管与保障项目竣工及企业经营发展之间的关系、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升级支持优质企业在锡发展经营的优化营商环境措施,切实加强对问题楼盘处置和项目风险化解的支持举措。《办法》的出台,为下一阶段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下面,我就《办法》做一个简要介绍。

  我市于2015年1月起推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对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4月进行了修订,重点从保障监管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按照信用等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差别化监管、引入商业银行保函等额替代监管资金等方面实现了优化,进一步保障了项目建设竣工、提升了优质房企资金使用效率,发挥了良好的政策作用。

  但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形势急剧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尤其是民营房企集团层面的资金状况持续紧张,因房企集团频频爆雷导致购房者信心不足而销售回款缓慢的情况未有改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开发项目面临空前困难,在此背景下,我市预售资金监管政策还需进一步优化提升,最大限度统筹考虑资金监管与保障项目建设竣工、企业经营发展之间的关系,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此外,2022年住建部等三部委发布了《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以下简称《意见》),对预售资金监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照要求,现行规定大多数是一致的,但在监管银行招标确定、进一步明确监管银行责任等方面仍需要完善。

  《办法》共有九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监管部门和实施机构、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监管额度、资金收存和拨付、应急机制、监督管理及附则等,涵盖了预售资金监管各个方面,在保留原本政策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升级。

  (一)基本框架保持不变。一是监管模式不变,继续延续“政府监管,银行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实施机构三方监管协议的模式。二是监管重点不变,主要是严格监管用于工程建设的预售资金。三是基本做法不变,按栋建立监管额度资金池和动态调整资金池留存比例。四是持续改善营商环境的理念不变,现有监管办法中支持优质企业在锡经营的措施只作优化不作删减,如优质企业可以申请降低监管额度和使用银行保函替代监管额度等条款。

  (二)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办法》细化明确了监管部门、实施机构和监管银行各自职责和工作要求,监管部门间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实施机构按照分类分档、动态调整原则加强对重点项目监管,监管银行要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和监管协议。

  (三)调整监管银行确定方式。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监管银行的工作要求,明确了公开招标的实施单位、招标对象、服务期限、对外公示等。实施招标制度可进一步规范监管银行行为。

  (四)探索建立应急机制。针对当下房地产领域存在的风险,结合部分问题楼盘处置的地方经验,进一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政策措施。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生产经营困难的,需要提前使用监管资金化解稳定风险的,以及处置停工、烂尾等问题楼盘的三类情况,分别明确了应急措施,有利于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风险化解。

  (五)探索差异化监管措施。主要是对没有存续开发贷款、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及股权质押等低风险项目,进一步降低监管额度,优先支持低杠杆、低风险、优质房地产企业发展。

  (六)适时关注可能存在的抽逃开发贷风险。对《办法》实施后开工建设的项目,通过共享商业银行的开发贷发放信息,使得发放的监管资金和开发贷款资金总额不超过合理支出额度,倒逼开发企业将开发贷款优先用于施工建设,保障项目建设资金。

  首先,我代表市交通运输局,向多年来关心支持交通运输工作的社会各界和媒体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新修订的《无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24年1月22日由市政府锡政规〔2024〕2号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面,我就《细则》的出台背景、内容要点和下一步工作措施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我市于2016年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无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件施行以来,对促进网约车行业发展,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23年底,全市依法许可网约车平台公司41家、车辆2.65万辆、驾驶员5.46万人,网约车作为出租汽车行业重要组成部分,承载服务广大群众便捷出行的重要功能。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网约车行业发生了深刻变化,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历经多番更新,原《细则》局限性日益凸显,部分规定与当前改革精神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已不相适应。为此,市政府2023年启动了《细则》的修订工作。

  (一)建立网约车平台大市许可制度。在全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向市级申请许可后无需再向江阴、宜兴重复申请许可,以减轻市场主体办事负担,更好支持平台经济发展。

  (二)便利网约车驾驶员准入。取消了驾驶员本地户籍限制,以充分保障公民平等就业权利和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规定巡游车、网约车考试内容相同情形下成绩可以互认,推动巡网融合,便利从业人员。

  (三)强化驾驶员和乘客权益保护。在劳动保障、订单抽成、派单规则、行为守则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规定聚合平台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咨询服务和投诉处理的首问负责制度,及时妥善处理乘客和驾驶员的咨询投诉。

  (四)增加聚合平台和“顺风车”管理规定。要求聚合平台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核验责任,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鼓励免费互助的私人小客车合乘,规定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五)明确网约车配套设施建设要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网约车服务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合理布局候客待客、停车休息、车辆充电等配套服务设施。

  《细则》的出台,将进一步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需要。交通运输部门将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加快推动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一如既往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引导网约车新业态服务效率和品质持续提升。

  (一)加强政策宣贯。围绕《细则》施行,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推动网约车行业尽快熟悉《细则》、落实《细则》,社会公众进一步加深对《细则》的认知度。

  (二)加强监管执法。统筹运用好约谈曝光、执法查处、信用监管等手段,对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平台企业、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处理措施,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强合规指导。落实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要求,以推行涉企行政合规全过程指导等为契机,加强对网约车企业、从业人员的政策辅导,引导其合规运营、文明服务。

  欢迎媒体和各界积极参与网约车行业社会监督,我们将认真听取全社会意见建议,以便在今后交通运输新业态政策研发中进一步健全完善。

  记者提问1: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有着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激发城市发展活力等多重意义,请问《无锡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里有没有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的相关政策呢?

  答: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赋予建筑新的功能和活力,使之与现代社会相融合。《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鼓励历史建筑在符合保护利用图则要求的基础上开展文化创意、休闲旅游、文化研究、传统手工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特色文化体验,开办展览馆和博物馆等特色经营活动或者公益活动,实现保护和利用协调发展。同时,第三十四条规定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可以依法通过合资、合作、委托管理等方式,与有关单位和个人共同开展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工作。通过这些方式,公众和社会各界可以积极参与到历史建筑的保护和活化利用中,共同为传承历史文化贡献力量。

  记者提问2:当下,群众对预售资金监管的关注度很高,作为普通百姓,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无锡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中的哪些措施以更好的保护自身权益?

  答:《办法》及配套规程对资金监管的信息公示和资金收存方面做了很多细致的规定,借此机会,通过媒体朋友们提醒大家在购房时注意以下信息:一是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在销售现场的公示栏、缴款处、《售楼说明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处公示监管账户信息,请群众注意甄别;二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通过门户网站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中也记载了监管账户信息;三是我们为每套房屋设计了专属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款单》(2021年7月前申领预售许可证的项目除外),包含房屋坐落、专属监管子账户和二维码等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出示后,购房人可通过专用POS扫描二维码转账、银行柜面转账、电子支付渠道等方式将购房款直接交入监管账户,此外使用专用POS刷卡后的回单也会标识房屋坐落,便于群众自行核对;四是规定了按揭贷款属于预售资金监管范围的,按揭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将按揭贷款直接发放到监管账户,群众在办理贷款手续时,请注意收款账户是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记载的监管账户。

  为方便广大群众查询监管资金到账情况,我局前期已经开通试行了在线查询功能,购房人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就能查询到自己的资金到账情况(暂不支持2021年7月前申领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后续将进一步增加查询渠道,开通更多可查询信息。

  记者提问3:发布会提到,《无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强化了驾驶员和乘客权益保护。我们知道,近年来一些网约车平台抽成比例较高,驾驶员反响比较大;有些平台计费规则不透明,乘客疑问比较多。请介绍下,此次出台的细则在这些方面是如何规范的?

  答:正如您所说,当前网约车行业存在平台擅自提交抽成比例、规则不透明,从业人员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职业归属感不强,从业人员和乘客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为了切实保障网约车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我们在本次修订中对制度设计作了一些具体化:一是要求平台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完善派单规则和驾驶员休息制度,合理设定抽成比例,保障驾驶员权益;二是规定平台公司调整运价结构、派单算法、分摊比例前,应当征求驾驶员等利益相关人意见,调整定价、加价机制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三是针对乘客打车的个性化需求,引导平台公司维护和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优化派单规则满足乘客多元化服务需求;四是明确了驾驶员和乘客行为守则,引导各方共同守护文明驾乘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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